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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动态

监管动向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就该办法答记者问
2017-09-04

近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从9月1日起施行,并将设3个月过渡期,银监会同时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7年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对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通知》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了3个月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下:


1、信托登记申请的主体: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托登记信息范围: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3、信托预登记: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4、信托初始登记: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
5、信托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变更登记。
6、信托终止登记: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
7、信托更正登记: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
8、信托受益权账户:任一民事主体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一信托产品或者其他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户名应当采用作为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全称加金融产品全称的模式。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

附:《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为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办法》发布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

二、《办法》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则。信托登记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四是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三、《办法》为何规定集合产品信息公示?
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四、《办法》对信托登记初期阶段有何安排?
答: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五、《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保护有何安排?
答:《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定授权和程序,分级查询有关信托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