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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动态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2017-02-18
 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取消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证监会指出,定增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定增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旨在加强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按发行首日为基准日定价,有利于遏制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巨大差价,进而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制定的《监管问答》,对定增规模、再融资周期、再融资募资用途三方面作出相关调整。
一是限制定增规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限制定增周期: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限制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就《实施细则》原文,请复制以下证监会官网链接查看: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2/t20170217_312362.htm